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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枫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信息分类:突发公共事件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08-11-05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H22026-0402-2012-0001
  责任部门:昌江区新枫街道办事处
 
 

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提高我街道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景德镇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昌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预案。

2、管理原则和适用范围

21预案编制和管理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街道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加强宣传。增强忧患意识,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党工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2预案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主要适用于新枫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凡涉及跨新枫街道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街道处置能力的,或按规定由上级政府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昌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我街道积极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3、组织体系

31领导机构

新枫街道办事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是负责全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成立新枫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街道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街道应急委员会主任由街道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党工委、各位副主任担任。街道应急委员会成员由街道主要履行应急职能的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领导全街道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研究确定全街道区预防、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修订《新枫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批准我街道各专项应急预案;决定并组织全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在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预警信息;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并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街道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街道行政办公室,行政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街道办公室设立新枫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街道应急指挥中心),与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和办理向街道应急委员会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街道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街道应急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组织街道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建设;组织修订《新枫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32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特点和应急工作需要,不断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街道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在街道应急委员会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指挥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主要职责是: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时,立即指挥进入预警状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处置;负责专项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负责组织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以及对专项应急资源和行动的分析评估等工作。

33工作机构

全街道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街道应急工作主管部门)是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编制与完善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承担相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工作;负责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等工作;贯彻落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的事项;协助事发地单位和居委会做好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4、运行机制

41预测和预警

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街道要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1信息监测与报告

街道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及专业监测机构要完善信息收集和监测网络,实施危险隐患及危害源动态监测,进行风险分析与分级,加强监测信息交流。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关心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各类隐患。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第一发现主体应立即就近向相关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和当地应急办报告,接警部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要及时将信息报告街道应急办进行统一处置。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单位、居委会或个人可直接向上级应急工作主管部门或应急办上报。属于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街道应急委员会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2小时)内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街道应急办建立全天候应急值班制度,负责接警工作。实行首问接警制,任何接警单位和居委会不得以任何原因诿信息接报工作。整合全街道各类紧急报警电话,创造更加方便快捷的报警接警条件。

412预警级别和发布

街道应急办接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在进行鉴别、判断后,立即向街道应急员会报告,由街道应急委员会向区应急委会员请示,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相应级别预警。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预警(特别严重)、II级预警(严重)、III级预警(较重)和IV级预警(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街道应急委员会要及时,准确地向区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按规定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由街道宣传部根据街道应急委员会的指示统一扎口,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13预警调整和解除

街道应急工作主管部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应当调整预警级别或结束预警状态,要及时向街道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街道应急委员会请示区应急委员会同意后,根据权限由街道应急委员会通过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

42应急响应和处置

421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单位和居委会必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在对事件性质、危害程度等初步判断基础上,拨打报警电话,同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及时向街道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22预案启动

事先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要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未能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街道应急委员会要及时研判并请示区应急委员确认事件等级后,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其中,辖区范围内一般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街道相应应急预案;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立即启动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请示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423基本应急的扩大应急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在街道应急委员会统一指挥下,立即调集有关部门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全力控制突发事件。超出我街道自身控制能力,要迅速报区应急办请求支援。

424指挥与协调

坚持突公共事件属地负责的原则,街道是本区域内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责任主体,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中,负责统一组织和调配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资源。各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发改、经贸、财政、民政、宣传和保险等部门是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保障部门。发生涉及外籍和港澳台胞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街道外事等部门应参与相关事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现场指挥决策、参谋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现场指挥部组成:街道应急指挥部相关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专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领导、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同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各类应急处置工作组,具体负责现场相关处置工作。

425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道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众利益。街道应急委员会可利用新闻媒体的形式,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发布、散布未经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和新闻管理部门核实批准的信息。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宣传应急处置科学知识,消除社会恐慌心理,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

42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消除,街道应急委员会应组织专家咨询组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和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要及时向街道应急委员提出建议,由街道应急委员会请示区应急委员会同意后,由街道应委员会利用多种媒体和方式向社会发布。

43后期处置

431善后工作

事发单位或居委会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扶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街道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民政办要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做好参保单位和个人遭受损失的理赔工作。

432调查与评估

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向街道应急委员会提交应急工作的调查和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当地的影响、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建议等。

43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主要是由本街道负责,必要情况下,上级政府要给予支持。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区援助支持。

5、应急保障

51信息与通信保障

街道应急办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建立健全街道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实现与省、市、区应急委员会、各专项应急指挥系统等指挥部位的信息互联互通,建立畅通的应急指挥通信和信息通道、实施应急联动指挥。督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系统的维护,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各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基于空间位置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危机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为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支持。

5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相关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及专业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采取平战结合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救装备器材。由街道应急办牵头,会同街道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街道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同时,要实现与区和周边乡镇、街道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共享,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性和高效性。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确保人员安全。

53应急队伍保障

各专项突发事件指挥机构应制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的保障方案,加强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要积极组织引导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其自救和参与公共救援的能力。有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危化品从业单位,要根据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和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并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及时进行先期处置。

54医疗卫生保障

街道卫生部门应加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全街道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准确掌握本街道急救资源状况,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55治安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街道人武部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并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人武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56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街道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机制。做好常用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应急物资保障数据库,明确储备物资种类、数量、生产时间、存放地点等基本信息,以及被指定为定点供应和生产的企业名录,同时要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街道卫生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备和供应;街道民政办应会同事发地单位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活动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应急物资的调用,由街道应急委员会和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57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建立街道应急救援资金,列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涉及重大资金动用由街道应急委员会负责专项审批。对于灾情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报区政府、争取区财力支持。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58社会动员保障

街道民政部门牵头组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志愿者队伍,事件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红十字会、慈善资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工作的指导和专业支持。道有关部门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59公共设施保障

加大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公共设施建设,设置必要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险避难场所,设立应急标志,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和紧急情况下的公众安全和有序的转移或疏散。事发时及时对水、电、气的运行和供应进行调控和应急处置,防止次生灾害的生产和蔓延。

510技术储备与保障

街道应急委员会应加强先进救灾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应用,街道各专业机构应建立经常性的灾害例行监测和应急监测机制,提高监测、分析水平。

6、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

街道每年不定期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或专项演练工作,加强跨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涌和统一指挥。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全街道性演练由街道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62宣传和培训

街道应急和应急工作主管部门要向公众宣传与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的内容,以及有关的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增强居民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防灾减灾教育培训应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加强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6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好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的其他失职、渎职或玩忽职守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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