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体育局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体育部门各级领导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重视信访工作,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检查、指导本部门信访工作;工作人员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要认真负责,不允许拖拉积压,互相推诿,置之不理。
第三条 工作程序
(一)办理信件程序:
1、设市体育局来信登记本。凡寄给市体育局领导或负责人的信件,要在收信登记本上登记。
2、在信件首页右上角加盖信章,按登记项目逐项登记,分类办公。
(1)属揭发、检举、控告的信件由办公室主任呈转纪检组长或局长办公室讨论办理。
(2)属业务性建议或要求的信件,根据内容和职责范围,分送业务主管科室办理。
(3)对内容重要的信件,书面通知承办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3、复信按公文办理程序办理。
(二)接待来访程序
1、设来访登记表,接待来访人按登记表逐项询问并登记。
2、根据来访人反映的情况,按各单位的职能通知其派人接待,详谈,处理。
3、接待来访人后,向纪检组长或分管领导汇报情况。
4、对来访人提出的无归口管理的问题,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
5、在接待来访人时,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来访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给予正确的引导、劝解。
第四条 对反映下属县(市区)体育部门问题或个人要求的信件,原则上转请当地政府、体育局办理。
第五条 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揭发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第六条 各部门受理的重要信访事项,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向办公室书面报告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七条 对要求过高或无理取闹的,要进行耐心说服、疏导、劝解和必要的批评教育;对不遵守信访程序,影响机关工作,损害公共财务,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和长期滞留不走的来访人,可请保卫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