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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体育场地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分类:其他有关文件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08-05-21 00:00:00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H00310-0203-2008-0003
  责任部门:市体育局
 
 

 景德镇市体育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场地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增强人民体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体育场地及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

第三条 体育场地是发展体育运动的必要物质条件,必须统筹安排,逐步发展。

第四条 新建中、小学校体育场地的面积,应根据原教育部颁布的《中等师范学校及城市一般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尽力予以保证。

第五条 新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凡有条件建设体育场地的,应将体育场地列入建设规划。

第六条 城市新建居民区的体育场地建设,应按照建设部、原国家体委颁布的《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并逐步实施。

第七条 郊区(县)城镇,应根据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体育场地。乡村体育活动设施,应纳入乡村建设规划。

第八条 县(市、区)体育部门所属的共公场地,除应承担训练、竞赛任务外,县(市、区)体育局要创造条件,增加群众体育活动的场次,提高公共体育场地的使用率。

第九条 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体育场地的日常管理,确保用于体育事业。体育场地和设施,应定期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公共体育场地或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的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场地临时移作他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或县(区)体育局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用使用。

    凡经批准临时移作他用的公共体育场地,应按期归还。逾期不归还的,市或县(区)体育局有权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场地占用者支付,在占用期间损坏场地的,占用者应及时修复或按价赔偿。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场地因建设需要而改变使用性质的,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征得市体育局的同意,并提出符合规划和使用要求的新的体育场地选址。

    占用公共体育场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原场地面积和设施,在新址建造偿还。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体育局责令限期拆除、搬迁或者恢复原有用途,造成场地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捐赠建设体育设施。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职工体育活动。学校体育场所在法定休息日和寒暑假期间也应有组织地对学生开放。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场所应向社会开放,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公共体育场所向社会开放。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所应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也可以开展适合本场地特点的体育经营活动,提高体育场地的使用率。

第十六条   本市公共体育场所的空旷地带和公园、广场等其他公共场所的空旷地带,每日早7时前应免费接纳市民进行晨练。

第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体育场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00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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