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号)
国务院决定,2008-2010年在全国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的对象为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景德镇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2008年10-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单位清查工作,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确认和分类,为明年1-6月的正式普查登记工作奠定基础。届时,全市各县(市、区)的普查员将佩戴省统一制发的普查员证逐一上门,对所有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核实。请社会各界予以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相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报、瞒报、迟报。对于违反规定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仅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和泄露。如发现有泄密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各地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我们将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