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物资局 >> 法规文件 >> 规范性文件 字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分类: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景经贸发[2007]36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08-04-30 00:00:00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H00950-0202-2008-0001
  责任部门:市金属回收公司
 

   景德镇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景 德 镇 市 公安 局

景德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景 德 镇 市 交通 局

江西省交通稽查征费局景德镇分局 

景经贸发[2007]36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016月国务院颁发第307号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来,我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已步入了规范、有序管理轨道。但由于受利益驱使,仍有少数单位和个人,未按国家规定,将报废汽车交给没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拆解,导致报废汽车重新流向社会,类此现象近郊和农村较为突出。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加强对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市道路交通秩序,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升城市形象,促进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多部门,政策性较强的系统工程,经贸、公安、工商、交通、稽征等相关职能部门,都要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相互协调,严格把关,履行职能,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一个规范、高效、完善、严谨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监控机制。

    (一)经贸部门应依据职责,做好报废汽车管理、组织、协调工作。重点抓好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该行业《资格认定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规范报废汽车行为。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违反国家报废汽车相关政策规定虚开报废证明,伪造《资格认定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行为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治安状况实施监督管理,堵塞销赃和报废汽车返流社会的渠道。要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建立企业内部安全保卫、查验、登记等规章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协调其它职能部门做好管理监督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报废汽车回收的要求纳入车辆车检内容,使报废汽车拥有单位和个人了解车辆报废程序和要求。同时,加大路面巡逻检查力度,加强对超期汽车、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非法拼装车辆的查处工作。在机动车强制报废期满2个月内,在瓷都交警网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公告号牌、行驶证作废。年末车管部门应及时将下一年度报废汽车车主、车型、号牌等信息通报给经贸委,由经贸委职能部门通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确保报废汽车交售有资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注册前置许可规定,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的,不予核准汽车回收、拆解范围。对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依照《报废汽车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四)交通部门应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营运管理的规定,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严禁已达报废年限车辆从事各种营运活动;营运客车报废更新,交通部门必须凭回收部门开出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核发新的营运线路牌;交通稽征部门,注销公路规费必须依据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机动车注销登记回执和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防止和查处用虚假资料注销公路规费的行为。

   (五)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健全各项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思想素质、业务素质,树立为客户服务思想,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主动加强与主管部门沟通,每年对次年全市报废汽车数量有预测、有分析,当年的报废汽车类别及数量不得瞒报、漏报,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建立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原则。要坚决做到收一辆报废车,开一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交售或留用报废汽车的,回收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符合规定的,不得填写江西省经贸委统一制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外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违反上诉规定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及法人的责任。如发现回收的报废车辆有盗窃、抢窃或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加强自律,规范回收次序。

   (一)凡拥有报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没有资质的企业,不得自行拆解、出售、赠予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报废汽车。

   (二)回收企业回收报废车辆,要认真核对发动机号、车架号,经检查无误后,以拆解现状为背景拍照存档。营运客车解体,必须在公安干警现场监督下进行。

    (三)经贸、公安、工商、交通、稽征等执法部门,对查扣的报废汽车和非法拼、组装车,以及经公告后无人接收处理,罚没后又无合法来源不能重新办理牌证的机动车和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一律交由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强制报废、拆解。不得以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出售。

        三、加强宣传、形成社会合力

        做好报废汽车回收工作意义重大,各有关部门及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都要把《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宣传放在重要位置,通过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做好报废汽车回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让广大群众清楚,报废汽车是一项建社和谐社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实行资格认定、特行管理、强制报废的重要工作。要形成全社会舆论监督氛围,从严查处非法报废汽车经营活动。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

 

 
::: 主办单位: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承办单位:景德镇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 技术支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网站制作部
::: Copyright(c)2008 www.jdz.gov.cn,All rights reserved.
::: 备案序号:赣ICP备050007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