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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信息分类: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赣内贸生字[2005]183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08-04-30 00:00:00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H00950-0202-2008-0005
  责任部门:江西省国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
 
  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

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内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
   西            
江西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江 西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江西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赣内贸(生)字[2005]183


各设区市内贸主管部门、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组织学习宣传,认真履行好职责
各级内贸、公安、工商、税务管理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积极组织学习和宣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认真履行好管理职责,加强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
    1
、规范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
   
1)全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都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发展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各设区市内贸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目前,根据我省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未出台之前,全省原则上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14家。
   
2)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按照设区市城市商业发展规划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
、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行为。
   
1)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展示场地,具有车辆检测维修功能,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规范要求进行二手车收购、销售经营活动;对销售的二手车应当向买方提供有效的车辆检测报告,出具书面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企业按要求不得从事二手车中介服务。
   
2)二手车经纪机构应按照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第14号令《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规范要求开展二手车中介服务,进驻所在地二手车交易市场,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3)二手车拍卖企业设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省内贸行业办审核后,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二手车拍卖企业应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规范要求,对拍卖车辆进行确认后按法定的程序拍卖,拍卖成交后,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车辆必须与对外公告拍卖车辆信息(如车牌等)、成交确认书相一致,禁止开具未拍卖车辆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4)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投资人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直接向省内贸行业办提出申请,经相关核准程序后,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书》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行为规范要求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对出具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负责,建立完整的鉴定评估档案。
     3
、规范《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及《二手车成交证明单》等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1)二手车交易必须开具江西省国税局监制的《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缴纳增值税。涉及二手车交易的服务收费使用当地地税局印制的服务业发票,原江西省地税局印制的《旧机动车交易专用服务发票》同时废止。为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报废车、盗抢车等禁止交易的车辆交易,全省使用统一的《二手车成交证明单》,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同时,开具《二手车成交证明单》。公安车管部门、交通稽查征费等部门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成交证明单》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及相关变更手续。
   
2)《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江西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并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发放和具体监督管理;《二手车成交证明单》由省内贸行业办统一印制,并由各设区市内贸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发放和具体监督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后,可以分别向设区市内贸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二手车成交证明单》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手续。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必须使用江西省国税局统一开发的开票软件,通过微机进行开票。
3)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经纪机构、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以及非二手车专业拍卖公司从事二手车拍卖业务需要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成交证明单》;二手车经销企业对已收购的二手车进行销售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成交证明单》;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具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后应价者需要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成交证明单》。二手车经销企业与二手车拍卖企业不得开具经纪机构中介、消费者直接交易、非二手车专业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车辆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4)设区市内贸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二手车成交证明单》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
    4
、加强二手车交易合同的管理。
   
1)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收购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2)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省工商局统一监印。
各二手车经营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规范使用合同文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对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1
、明确各职能部门的主要监督管理职责。
   
1)内贸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制定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依照职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二手车市场治理整顿,《二手车成交证明单》印制和发放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二手车流通信息管理等工作。
    (2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治安管理,进行车辆防盗抢查验,车辆转藉过户等工作。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会同内贸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4)税务部门主要负责征税和发票的监督管理。国税部门主要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地税部门主要负责企业使用服务业发票的监督管理。
    2
、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工作。
   
1)备案时间。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从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内贸行业办报送备案材料。省内贸行业办及时将备案材料上报商务部和抄送各设区市内贸行业主管部门。
   
2)备案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设立的核准文件的有关证明材料;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3
、加强二手车信息统计工作。
   
1)各设区市内贸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按直接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范围,做好二手车经营信息报送工作。
    2)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从200510月起,分别按照各自新的二手车经营信息报表格式(见附件234),严格按照《我国汽车分类标准》(见附件5),进行填报。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经营情况, 直接登录《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qcscjss.mofcom.gov.cn)进行网上报送。不能网上报送的,可将填报表传真到省内贸行业办生产资料流通处(传真电话:0791-6217034)。 原《二手车交易经营情况月报表》停止使用。
   
四、废止有关文件
省内贸行业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4]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33号)发布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略)

                                        江西省国内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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