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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粮食行政执法处罚依据和种类
信息分类:执法依据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08-04-30 00:00:00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H00380-0701-2008-0002
  责任部门:市粮食局
 
江 西 省 粮 食 行 政 执 法 处 罚 依 据 和 种 类
序号 违法事实 违反法规条文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1 按规定应办理收购许可而未办理或未在工商部门登记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2 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收购资格许可
3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等行为 《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4 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5 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6 违规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7 未按规定建立台帐或台帐保留时间不足三年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一)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8 未按规定报关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二)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9 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第、第二十六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建议委托单位取消委托业务、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10 粮食仓储设施和设备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五)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责令改正、警告
11 存储粮食违规使用化学药剂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五)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有交部门
12 未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标准和规范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责令改正、警告
13 超过正常存储年限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14 出库的粮食中有陈化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罚款
15 明知是陈化粮未按规定出库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罚款
16 倒卖陈化粮或不按规定使用陈化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
17 凡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或被污染的粮食加工、销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责令改正、警告、不得销售加工,情节严重的移交有交部门处理
18 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19 库存高于规定的最高库存量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20 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采购粮食未索取质量检验报告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一)、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质监部门
21 销售出库的粮食未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或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六) 责令改正、警告
22 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第六条(五)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责令改正、警告
23 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履行有关义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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