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 西 省 粮 食 行 政 执 法 处 罚 依 据 和 种 类 |
| 序号 | 违法事实 | 违反法规条文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 1 | 按规定应办理收购许可而未办理或未在工商部门登记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 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
| 2 | 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收购资格许可 |
| 3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等行为 | 《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 4 | 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 5 | 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 6 | 违规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 7 | 未按规定建立台帐或台帐保留时间不足三年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一)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 8 | 未按规定报关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二)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 9 | 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第、第二十六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建议委托单位取消委托业务、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 10 | 粮食仓储设施和设备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五)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 责令改正、警告 |
| 11 | 存储粮食违规使用化学药剂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五)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 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有交部门 |
| 12 | 未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标准和规范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 责令改正、警告 |
| 13 | 超过正常存储年限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 14 | 出库的粮食中有陈化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 罚款 |
| 15 | 明知是陈化粮未按规定出库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 罚款 |
| 16 | 倒卖陈化粮或不按规定使用陈化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 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 |
| 17 | 凡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或被污染的粮食加工、销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 责令改正、警告、不得销售加工,情节严重的移交有交部门处理 |
| 18 | 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 19 | 库存高于规定的最高库存量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 20 | 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采购粮食未索取质量检验报告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一)、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 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质监部门 |
| 21 | 销售出库的粮食未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或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六) | 责令改正、警告 |
| 22 | 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第六条(五)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 责令改正、警告 |
| 23 | 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履行有关义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