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科发[2008]5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南昌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已按原认定办法(国科发火字 [2000]324号)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然有效,但在按本《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过期的须按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重新认定。
3、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度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