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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外来投资企业家保护卡规范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信息分类:政务动态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08-09-25 00:00:00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H00520-0401-2008-0008
  责任部门:景德镇市招商协作局办公室
 
 

关于加强对外来投资企业家保护卡

规范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市外来投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来投资企业者保护卡的管理工作,确保市政府对外来投资企业家的各种优惠办法落到实处,真正为客商营造一个宽松、和谐、优美的投资环境,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从200871日起所办理的外来投资企业者保护卡将由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为此,对已发放的外来投资企业者保护卡和新办理的保护卡管理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对象

凡原在市招商协作局办理的外来投资企业保护卡和今后新办者均在加强管理范围之内。

二、管理内容

1)符合外来投资企业家保护卡条件的持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进行年审换证。

2)符合外来投资企业家保护卡条件的持证人逾期超过3个月的未办理年检的将视为废证,不得进行年审。

3)如有特殊情况,符合外来投资企业家保护卡的持证人在外地不能按时办理年审的可委托他人进行年检。

4)未参加年审的外来投资者保护卡持证人不得享受市委、市政府的优惠待遇。

5)从71日起发放新证原发放的保护卡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到期换发新证。

三、新办理保护卡资格(条件)

1)外来投资企业:投资规模外资50万美元以上,内资500万元以上。

2)企业高管人员:高管人员系指外来投资企业副经理、副厂长以上人员。

3)办证人员须持外地身份证,本地身份证不得办理保护卡。

 

四、办理保护卡时应报送资料

12寸照片一张(彩照、黑白均可);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在景投资证明(进帐单);

4)在景注册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办证人员身份(职务)证明

6)项目引资主管部门证明;

五、持证人员可享受的待遇

1.政法部门依法对持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予以重点保护,并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确有问题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事先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采取措施。

2.公安交通部门对持证人的专用车辆,除发生交通事故外,一般违章只纠章不处罚,对其它外地车辆一般违章只纠章不罚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免费通过属市管辖的收费道路(桥梁)。

3.持证人在市内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可优先受理,优惠办理。

4.持证人可免费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女子在本市落户手续。

5.持证人的女子可免收集资入本市重点中(小)学校就读。

6.持证人就医优先,并可按本人意见指定专家为其诊治,免收专家挂号费。

7.任何部门、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随意对持证人所在企业宣布停建、停业、停电、停气、停水,不得随意查封帐户和财产,特殊情况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8.持证人如发现部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意刁难,敲诈勒索行为,可向市优化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市优化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投诉案件必须快速受理,限时答复。

六、外来投资企业者保护卡有效期年限

壹年。

七、受理机构

市招商协作局法规投诉科

联系人:黄镇生

联系电话:8586000

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规范管理 有关规定 保护卡 通知

景德镇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2008年6月28

共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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